本项目为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工程范围为长沙县杭长高速以北区域,含交警星沙中队、湘龙中队、长龙中队以及安沙中队等多个中队辖区。主城区有开元路、滨湖路、星沙联络线、星沙大道、东四路、东六路、东十路、东十一路、蓝田北路等主要干路,另有特立路、望仙路、凉塘路、三一路、板仓路、天华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东五路、东七路、东九路、捞刀河路、万明路、灰埠路以及319 省道、S206 省道等县域主要道路,以及城区及各乡镇其他道路。该区域道路里程合计约有800 多公里,设有信号灯路口230 多个,各类大小交通标志3 万余套,标线约30万平方米。
规范及标准
1、设计规范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2018;
(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5)《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
(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
(7)《突起路标》GB24725-2009;
(8)《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试行)》2016;
(9)《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城市道路建设图集(2015sz101-5)》;
(10)《关于明确全市建设工程相关设施最新标准的函(含附件一、二)》2019 年 7 月 9 日;
(11)《长沙市非机动车交通组织设计指南(试行)》2019 年 6 月;
(12)《长沙市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设置建设指南(2019-2022)》;
(13)《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方案》;
(14)《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工作方案》;
(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
(1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5768.3-2009);
(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一部分总则》 (GB5768.1-2009);
(18)《长沙市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设置建设指南》;
(19)《长沙市自行车道彩铺、栏杆设置技术指南》(20190404(发布版));
(2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涉及须审批标志版面的相关规定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工程设施大队)。
2、施工规范及标准
(1)《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
(2)《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2008;
(3)《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
(4)《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
(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2006(包括第 1、2、3 部分);
(6)《道路交通标志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5;
(7)《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
★1、投标人具有 2 台及以上升降平台车(或承诺中标后购买或租赁)。
★2、投标人具有 2 台及以上 3T 及以上工程车(或承诺中标后购买或租赁)。
★3、投标人具有 1 台及以上随车起重运输车(或承诺中标后购买或租赁)。
★4、投标人具有 1 台及以上高空作业车(或承诺中标后购买或租赁)。
(★注: 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人,承诺的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长沙市区域范围内,室外场地面积≥1100平方米,室内场地面积≥500平方米,用于办公、生产及堆放拆卸或废弃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有物理隔离及监控设备,并有专人值守。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已有场地者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或建房证等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承诺的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设计原则
交通设计在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满足长沙市本地交通特点制定的道路交通设计要求,与区域内通用交 通标志、交通设施保持一致。
道路交通设计充分利用道路的空间资源与交通的时间资源,采用新方法、新理念、新技术提高道路现代化水平。 进一步寻求交通与环境的和谐,体现时代气息。提高交通安全性、顺畅性、便捷性及舒适性。其各节点交通设施设计原则如下:
(1)路段及交叉口交通组织设计原则:设计思路要求功能完善,采用先进技术、要与长沙市城市景观相协调, 力求交通设施的美观大方、设计要符合发展的要求,要有超前意识,同时讲究整体协调一致。
(2)交通标志设计原则:根据道路线形、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组织合理确定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其他交通设 施的设置位置;全盘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性、一致性。给道路使用者提供全面的资讯,满足各种道路信息的 需求,确保行驶的安全、快捷、畅通。
(3)交通标线设计原则: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交通管理的设施,道路上的标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根据交 通管理法规及有关标准,正确、合理地设置。
(4)交通信号灯设计原则: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不得侵占建筑界限,保证侧向余宽;不应侵占人行道有效宽度 和净空高度。
承接交通设施工程要求
(一)信号灯系统类
1、交通信号灯灯具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机动车信号灯(JD400-3/15W)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信号灯,发光单元透面光尺寸为Φ400, 外壳采用压铸铝成型,黑色亚光喷塑防护。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77-2003)相关规定。
(2)人行横道信号灯(FJ300-2)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信号灯,发光单元透面光尺寸为Φ300,可 视距离大于 300m;图案见《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77-2003)附录 A 中图 A.4;图 A.5。外壳采用压铸铝成型, 黑色亚光喷塑防护。具有较强方向性的声音提示。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GB-2003)相关规定。
2、交通信号控制机及系统设备需满足以下技术和功能要求
(1)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可采用单点交通信号控制仪,技术要求应符合公安部部频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 机》(GA47-2002)相关规定。
(2)投标人提供的智能交通信号控制机需支持通过平台软件图形化配置路口方案、检测器、信号灯连接 关系、配时方案与时段信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投标人提供的智能交通信号控制机需支持单点自适应控制功能,可配置车道属性、最大周期时长、 静态权重、最大周期波动时间、周期调整因子、关联方案、相位参数,根据电子警察、车检器数据实时调整周期内 参数,每个路口可设置≥8 套单点自适应方案(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信号灯灯杆技术要求及安装要求
(1)所有信号灯的灯杆均需热镀锌后喷塑,颜色为白色或灰色。其所用的锌应为《锌锭》(GB470-83)中规 定的 0 号或 1 号锌。杆件的镀锌重量平均值为 500g/㎡,连接件的镀锌重量平均值为 350g/㎡,表面热镀锌应符合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GB/T13912-2002)。
(2)机动车信号灯灯杆采用钢板拆成等边八方型焊接成型后经热镀锌喷塑处理的钢质灯杆,杆体距地面 0.3m 至 1.0m 处应留有穿线孔,并配备防水檐、盖板及固定螺钉。安装灯具处应留有出线孔,并配备橡胶护套、电缆线 回水弯挂钩。灯杆顶部应安装塑料或经防腐处理的金属防水管帽,灯杆底部应焊接固定法兰盘,法兰盘与杆体之间
(3)人行横道信号灯灯杆采用圆形热镀锌喷塑钢管制作,杆体距地面 0.2m 至 0.5m 孔,其它参 考《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77-2003)9.1.1 条的有关规定。
(4)灯杆、灯臂焊接必须满焊、牢固、不得虚焊,横臂与立杆连接角度应保证 92°±0.5°, 务必保证法兰孔 尺寸准确,以便于互换。
(5)灯臂安装与道路纵向垂直,固定牢靠。
(6)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地面垂直,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平行,而且两组信号灯中心线在一条直线上,间隔 分布合理。
(7)灯柱安装与地面垂直,固定牢靠,灯柱根部均应做基础结面。
(8)金属灯杆均有接地保护措施,接地端子固定牢靠,接地电阻达到技术要求。
(9)引入、引出电缆绝缘良好,无损伤,电缆标牌完整,配线整齐。
(10)接地装置规格不小于技术规范,位置正确。
(11)所有紧固件必须镀锌,安装时紧固牢靠,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12)每根灯柱上打一根 50mm 角钢长 1m 热镀锌接地极。
(13)该信号灯杆件采用 Q235 钢制作,钢材性能必须符合 GB/T6725-2002 和 GB/T6728-2002 标准。
4、信号灯灯杆基础及安装要求
基础采用明挖的施工方法,基础应整平、夯实并垫以 10 ㎝的素混凝土层,同时应注意控制好标高,使基础顶 面标高与路面(绿化带填土)标高一致,且顶面平整,不积水。施工完成后,基坑应分层回填夯实,压实度不小于 90%(轻型压实度标准)。浇注基础所用混凝土标号为 C25。地脚螺栓上端为螺纹,下端为夹角小于 60°的折弯或其它类似防拔结构,地脚螺栓应焊接在下法兰盘上。预埋穿线管内径应大于Φ50 ㎜,弯曲角度应大于 120°。信号灯杆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信号灯杆安装时应保证杆体垂直,倾斜度不得超过±0.5%。
悬臂与灯杆连接端宜焊接固定法兰盘,悬臂下应留有进线孔和出线孔。安装时使用的固定螺栓、螺母、垫圈应使用热镀锌件并用弹簧垫圈压紧。
5、交通信号灯所需线材型号
(1)每一组交通信号灯灯盘需一根电源线和一根信号传输线,均是自灯盘直接连接至交通信号控制机; 每一块倒计时器需一根电源线和一根数据传输线,均是自倒计时器直接连接至交通信号控制机。
(2)交通信号灯电源线型号为:KVV22-4X2.5,人行信号灯电源线型号为:KVV22-3X2.5,倒计时屏电源线型 号:KVV22-7X2.5,数据(信号)传输线型号为:KVV22-4X2.5,感应线型号为:4*RVVP2X2.5。
(3)以上各交叉口每套信号灯所需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数据传输线、感应线等材料纳入信号灯主件中。
(4)每组信号灯单独使用一根电缆线连接到信号机。电缆线应使用芯线标称面积不小于 0.75m?的的铜芯、塑 料绝缘、塑料护套或特殊橡胶材料绝缘、护套电缆线。同一根电缆线两端应有相同标识。采用绝缘层颜色易于与灯色相对应的芯线以便于安装和维护。信号灯电缆线采用地下敷设,每根电缆线应留有余量。地下敷设的电缆线严禁有接头。
6、交通信号信号机所需电源的引取
(1)交通控制设备所需的电源均是由照明工程将电源送至交通信号控制机,需单独设立回路开关,开关型号 为 25A/3P。
(2)引取电源时所采用的电缆线规格为 KVV3×10+1×6,接地线接入照明工程。
(3)信号机机箱的安装位置,需便于设备的维护,不应设计在绿化带和交通安全岛内。
(4)交通信号机的基础结构物理尺寸为:长*宽*高 1000*800*800,基础需露出地面 300 毫米,防止环卫车辆 清洗路面时水对信号机侵蚀。
(5)基础制作时需在基础的周边合理位置新建一个检修手井,手井的物理尺寸为 450*600*600 毫米。基础与手井之间需预留预埋直径 50 毫米的 PVC 穿线管,弯头过渡自然。
(6)信号机基础的接地工作,需要基础开挖时同步施工,接地电阻要求小于 10 欧姆,接地扁铁尾端预留直径
8 毫米的螺孔。
7、管道埋设、沟槽开挖与回填
需进行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的主要横向过路管道结合照明工程予以实施。
地下电线穿线管使用公称直径 11mm、壁厚 5mm 的内套耐腐衬管的热镀锌钢管或 PVC110*3.2 硬质塑料管,钢管用于车行道,硬质塑料管用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地下电缆线穿线管的埋置深度为其顶部距路面的距离,不小于 0.5 米。平放在管沟底部中央,使其平直顺畅,管口接口处一定接续牢实,无缝隙,管壁无损伤、无裂缝,组合不变形,电缆保护管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检查井尺寸根据规范详图设置,地下电缆线不得与通讯、检测器等电缆使用同一管道。
埋设管道时,绿化带开挖沟槽的截面尺寸为 0.5m×0.7m,路面及人行道开挖沟槽的截面尺寸为 0.5m×0.7m。 如地下管线复杂,施工方可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管道设置位置和埋设方法作适当的调整,基础根据现场地基 土质的实际状况,按素混凝土基础考虑,根据规范详图设置。沟槽回填的同时,还需对破坏的绿化和人行道道板进 行原样恢复。
8、信号灯系统调优
(1)交叉口实施信号灯的新增、更换、维护、故障排除等措施的同时,需结合交叉口交通流量情况,对信号 灯配时、相位设置、绿波带进行调优,保证该区域交通信号合理运行,满足各种条件下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通行需要。
(2)根据舆情媒体(报纸、电视、微博、电话、微信、邮件、信访等)及运维系统等各渠道所提的交通信号 控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优化。
(二)交通标志类
1、交通标志设置原则
标志布置根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结合道路实际情况 进行设置。
(1)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的布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为道路使用者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场所以及前方道路的名称和方 向,设于道路沿线,一般设置在主要交叉路口、分流点之前。
(2)警告标志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设置在危险地点之前 30~50m 处。
(3)禁令标志
用以表示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设置于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路段的起点附 近,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路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预告或绕行标志。禁令标志用作执法依据时,不得附加任何边框、底色、图案、文字等,且不得改变禁令标志图祥、颜色、规格、形 状等。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辅助标志。
(4)指示标志
用以表示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遵循。设置于指示开始路段的起点附近。有时间、车种等 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除特别说明外,指示标志上不允许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原指示标志的图型位置不变。
(5)中小型标志(交叉路口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路口识别标志、单行标志、小型指路牌等)因地制宜的与 交通信号灯、路灯、大型标志杆等共杆。建议小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路灯、路名牌三杆合一,尽量减少人行道上的杆件布置,增加慢行空间,美化城市视觉景观。
2、标志版面设计
参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结合道路等级及计算行车速 度进行交通标志的设计。
交通标志采用中文双语标识,慢行诱导标志及旅游区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外文。
所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反光膜均应符合长沙市地方规定,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标志均采用Ⅴ类反 光膜。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交通情况复杂及视距不良交叉口或路段、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 路设置禁令、指示、警告标志时,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朝上;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原形,但停车让行标志 为八 角形,减速让行标志 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三角形;指示标志的形状可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路标志的形状,一般为长方形和正方形;旅游区标志形状为矩形;辅助标志形状为矩形。
其它标志参加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
3、标志支撑结构
标志采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门架式、悬臂式、单柱式、双柱式及附着式等结构,交通标志的上部结构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志结构设计采用平均风速 22m/s。标志板背后加强结构均采用铝合金滑动槽钢,保证板面平整及抗风压强度。标志的连接杆件、立柱、各种螺栓、螺帽及其它各种附件均采用热浸镀铸处理。
除路侧单柱标志外,其余标志基础均按要求配筋。
(三)交通标线类
1、车道分界线
(1)可跨越对向行车道分界线为单黄虚线,用作双向两车道中心线,线宽为 15cm,线段及间距长分别为 400cm 和 600cm。
(2)可跨越同向行车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用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线宽为 15cm;计算行车速度< 6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 200cm 和 400cm;计算行车速度≧6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 600cm 和 900cm。
(3)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单黄实线三种。双黄实线,禁止双方向车辆越 线或压线行驶,用作单方向有两条或以上机动车道而没设置实体中分带的道路中心线,线宽 15cm,标线间隔 10~30cm, 当间距大于 50cm 时,应用黄色斜线或其它设施填充两条黄实线间的部分,禁止车辆压线或进入该区域。黄色斜线 线宽 45cm,间隔 100cm,倾斜角度 45°。
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虚线一侧准许车辆暂时越线或转弯。越线车辆应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线宽 15cm,标线间隔 10~30cm,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 400cm 和 600cm。
单黄实线,线宽 15cm,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
2、导向车道线
导向车道线为设置于路口驶入段的车行道分界线,用以指示车辆应按导向方向行驶的导向车道位置,导向方向 固定的导向车道线为白色实线,线宽为 15cm,长度不小于 30m。
3、车行道边缘线
车行道边缘线为实线,用以标示车行道边缘。一般路段时,线宽 15cm,高快速路时,线宽 20cm;一般路段为白色实线,禁停路段为黄色实线。
4、出入口标线
包括出入口的横向标线、三角地带的标线,标线颜色为白色。
5、导流标线
导流线设置于道路分、合流口或道路的交叉口等处,表示车辆需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导 流线颜色白色,与道路中心线相连时,也可用黄色。外围线宽 20cm,内部填充线宽 45cm。
6、公交车
公交停靠站标线用以标示公交车通向专门的分离引道的路径和停靠位置,颜色为黄色或白色。
7、公交车专用道标线
公交专用道标线用以标示规定时间段内专供公交车辆通行的车道,标线颜色为黄色,线宽 15cm。公交专用道线为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 400cm 和400cm;路口导向车道位置为黄色实线。
8、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又称斑马线〕,即表示一定条件下准许行人横穿道路的路径,又警示机动车道 驾驶者注意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线宽 40cm,间隔 60cm,白色实线,人行横道宽依据具体道路情况设置,一般为3m~8m。
9、停止线
表示车辆让行、等候放行等情况下的停车位置,为白色实线,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线宽 40cm,设置于人行横道前时,距人行横道距离 3m~5m。
10、导向箭头
主要用于交叉道口的导向车道内、出口匝道附近,并用于对渠化交通的引导,其颜色为白色。计算行车速度≦ 40km/h,采用 3m 长导向箭头;40km/h<计算行车速度≦60km/h,采用 4.5m 长导向箭头;60km/h<计算行车速度≦ 100km/h,采用 6m 长导向箭头;计算行车速度>100km/h,采用 9m 长导向箭头。
11、网状线
用以标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标线颜色为黄色,外围线宽 20cm,内部网格线与外框夹角为 45°。内部网格线宽 15cm,斜线间隔 1~5m; 在交通量较小的交叉口或其它出入口,可施划简化网状线,简化网状线为黄色,线宽为 40cm,简化网状线的任意边长不得大于 12m。
(四)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为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前方分流点,提早选择正确车道行使,在主、辅道出入口等分、合流点处设置太阳能爆闪灯提示器。
2、于分流岛端部及行人二次过街岛头设置太阳能防撞桶,用以警示驾驶者前方道路情况发生变化,并在发生交通事故事时起到一定的缓冲、阻挡作用,降低事故危险程度。
3、于人行横道端部设置车止石或防护柱,用以警示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车止石采用花岗岩结构,防护柱为镀锌钢管表面贴反光膜。
4、为了使驾驶员的的视线沿着道路曲线形圆滑过渡,保证视线的连续性,提高行使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在道路两侧设置轮廓标和反光道钉,设置间距为 15m,部分曲线路段应适当缩小,根据国标 GB5768-2009,视曲线半径而定。轮廓标在道路上对称布设,左侧为黄色,右侧为白色,隧道内采用双面反射型,左红右白。
5、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起标线作用的突起标记块。可用来标记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车行道边缘线等。突起路标与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选用主动发光型或定向反光型,其颜色与标线颜色一致,布设间隔为6m~15m,一般设置在标线的空当中,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
6、钢铁维护:为方式设施设备老化,定期开展对工程范围内的信号灯、电子警察、人行横道灯、指路标志、
分道标志、各类单柱式标志以及各类交通设施的钢构件进行维护,在保证基本使用功能基础上,保障钢铁结构的美观。
(五)施工注意事项
1、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2、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中英文字体、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制作。
3、所有钢构件均应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主要钢构件(如立柱、横梁、法兰盘等)镀 锌量为 600g/m2,热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镀》(GB470-83)中所规定的 0 号或 1 号锌。
4、柱式标志的牌面内缘到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少于 25cm,柱式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8m,悬臂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5.8m。
5、所有基础均须采用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须满足长沙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钢筋 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70%后,方可安装立柱及标志板。
6、标志板用龙骨加固,板边用角铝加固,标志板加固仅考虑了安装后的强度,因版面较大,应避免搬运时发 生损坏。对于大版面的标志采用分块制作,现场拼装,版面接缝应平整。标志的支撑结构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
7、标志板的位置应现场核实定位是否妥当,若视线不良或设置困难、或与已完工的工程发生干扰时(除定位要 求较强的标志外),可适当前后挪动标志位置,但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8、在安装时, 标志板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 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 0~10°。
9、立柱放样前,应调查每根立柱位置的地基状态。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已完工的工程,尤其不得污染路面。
10、项目施工时,如果相交路口的交通设施已建设到位,那么相应的工程量应减除。
11、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12、未尽事宜应参考相关规范执行。
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一)工程要求
1、中标人承接项目程序要求:
任务派遣(民警日常巡查、110 报警、数字化城管、交通优化、隐患治理)—中标人接受任务(紧急、简单的应马上组织抢修、施工;工程量较大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制作方案、图纸的,须按按采购人要求制作、审报,采购单位不另行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及时向任务来源处反馈,同时报采购单位现场负责人)—竣工验收(施工前后拍照留存)—工程量签证(签证即单项验收)。工程项目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提前书面呈采购单位交警大队审核,经审核后方可施工。
2、施工前,中标人必须向监理员、交警大队报备施工点位,并提供现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施工期间, 中标人必须定期反馈施工进度及当天工程安排情况,特殊情况,随时反馈。
4、工程竣工后, 7 天内必须提交工程量签证单(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交采购单位,申请审核、验收、签证。
5、中标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人身与财物安全事故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所有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反光背心。(部分施工必须夜间进行)。
7、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施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变更要求。
(二)施工要求
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已由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服务周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2 年,合同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工程范围
长沙县杭长高速以北区域,含交警星沙中队、湘龙中队、长龙中队以及安沙中队等多个中队辖区。主城区有开元路、滨湖路、星沙联络线、星沙大道、东四路、东六路、东十路、东十一路、蓝田北路等主要干路,另有特立路、望仙路、凉塘路、三一路、板仓路、天华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东五路、东七路、东九路、捞刀河路、万明路、灰埠路以及319 省道、S206 省道等县域主要道路,以及城区及各乡镇其他道路。
服务要求
1、对响应速度能力的要求
(1)信号灯故障(包括路口停电)、110 报警和对道路行车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接到报警任务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2)通过数字城管、民警巡逻等渠道来的非紧急性任务,可以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合理时间完成,但原则上不能超过 24 个小时;
(3)隐患治理、交通优化、信号调优等任务,按照采购单位的安排,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
2、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
(1)信号灯故障小问题必须在 2 个小时内解决,一般性问题必须在 4 小时内解决,大故障问题必须在 24 小时内解决,个别不能按时解决的问题报采购单位批准延期。
(2)熟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具备交通组织优化、信号控制优化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设备, 能根据道路和车辆通行状况提出交通优化、信号调优、绿波保障等方案。
3、对施工现场安全的要求
(1)中标人制定全面、可行的安全制度,并提交采购单位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2)故障路口在故障修复前必须采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等临时措施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
(3)在施工路段前后按照规范设置施工警示牌、反光锥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4)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示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缘鞋,高空作业时身着安全带,确保施 工人员安全。
(5)在维修维护施工前,采购单位必须对周边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如果疏导交通有困难,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交警,辖区内交警应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
监督考核
1、日常管理考核由采购单位专人负责,中标人必须指定专人配合。
2、根据不同任务性质,以中标人的响应速度、技术能力、完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
3、考核采用考核扣分制,按《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执行。
4、在考核中出现因中标人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后重大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单位重大工作影响,中标人必须返工,并承担返工损失,在按照正常考核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期任务工程款,直至终止合同。
质保承诺
1、各类设施设备、加工产品等以国家要求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中标人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中标人负责;标线施划、彩铺等质保期为一年(车辆磨损除外);信号灯设备系统运转质保期至少 2 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
2、本项目供应商必须就施工质量和原材料质量以及工期,分别作出明确的承诺。
旧件回收
项目供应商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更换的配件、设施等归属于采购人,项目供应商不得随意处理, 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由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验旧后统一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验收要求
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2、签证即验收,验收后结算资料按季度提交。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的有关规定执行。每项任务工程量签证单(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作为申请验收资料,经监理单位、交警大队审核签证完成后为通过单项验收,工程量签证单的汇总工程量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日常考核监督:由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任务来源及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中标人响应速度、任务完成质量、核实工程数量并进行签证。具体管理与考核办法由采购人另行制定并执行。
6、考核监督结果运用:在日常考核出现由于中标人未及时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后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重大工作影响时,中标人必须返工(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其他要求及说明
1、结算、付款方法
(1)付款人:长沙县公安局
(2)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可按每月实际进度的3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30%;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60%;剩余4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采购人对中标人根据《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用月百分制,每月初对上个月项目施工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承包人应保证得分达到 90(含)分以上,未达 90 分的:90 分(不含)以下,每扣 0.1 分,将按该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 0.1%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 60 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 90 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收取当月应结算费用;年度汇总考核:第一年度最后一个月采取汇总考核方式,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根据每月考核评分中如连续二个月未达到90分的,将不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2、本项目按照投标人所投单价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投标单价*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最终以投评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清单内若有未包含的分项按综合优惠率进行据实结算。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市场在服务期限内的物价上涨因素投报优惠率,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进行设施材料价格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税金、运输、装卸、安装(含施工辅材)、 场地使用费、车辆设备费、人工费、仓储、损耗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费用),如在建设过程中有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本项目不安排投标前现场踏勘,投标人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治理工作,保障我县杭长高速以北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对应急抢修承包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监督,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日常考核监督。
第三条、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实际需要派遣工作任务,对承包单位进行直接管理。承包单位必须服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完成好安排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有专门的施工队伍,有专门的生产、工作场地,有生产、施工需要的设施、设备,有专 人全天候待命,应对应急抢修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任务流程
第五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应急抢修类:任务派遣→组织实施→工程量审核→签证结算。2 、隐患治理类: 任务派遣→方案确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签证结算。
第六条、任务来源主要有日常巡查、110 、122 报警、数字化城管、交通优化、突发事件、警保卫保障、隐患治 理等。
第七条、承包人接到紧急、突发或简单的任务,即可施工,施工后再补充相关资料。其他任务在承包人接受任 务派遣后,负责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报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由承包人组织施工,交警大队和现场监理员对施工质量、工期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完成后,承包 人及时上报现场监理员及交警负责人审核或验收,对工程量进行签证。
第九条、承包人在施工前、中、后均应收集相关资料,在同一地点、同一角度应水印相机拍照,作为完成任务、 办理结算签证资料。
第三章 完成任务要求
第十条、对响应速度能力的要求
第十一条、1、信号灯故障(包括路口停电)、110 、122 报警和对道路行车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接到报警任务 后 5 分钟内应当出发,并以黄兴大道与滨湖路口为中心的城区 10 公里范围内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10-20 公里范围 内 1 小时内到达现场;20 公里以上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2、通过数字城管、民警巡逻、领导交办等渠道来的非紧急性任务,可以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合理时间完成, 但原则上不能超过 48 个小时;
3、隐患治理、交通优化等任务,按照交警大队的安排,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
1、信号灯故障小问题应当在 2 个小时内解决,一般性问题应当在 4 小时内解决,大故障问题应当在 24 小时内 解决。
2、熟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交通科技技术等,能根据道路和车辆通行状况提出优化方案。 第十二条、对任务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全面、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并提交县交警大队备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
2、故障路口在故障修复前应当采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等临时措施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
3、在施工路段前后按照规范设置施工警示牌、反光锥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畅通。
4、施工人员应当穿戴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缘鞋,高空作业时身系安全带,确保施工 人员安全。
5、在维修维护施工前,维护施工单位应当对周边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如果疏导交通有困难, 应及时通知辖区交警中队赶赴现场疏导交通。
第十三条、对任务完成质量的要求
1、交通安全设施质量、规格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2 、施工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占道施工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根据不同任务性质,对承包人的响应速度、技术能力、完成质量、安全文明等因素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采用月百分制,每月初对上个月项目施工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承包人应保证得分达到 90(含)分以上,未达 90 分的:90 分(不含)以下,每扣 0.1 分,将按该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 0.1%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 60 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 90 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收取当月应结算费用;年度汇总考核:第一年度最后一个月采取汇总考核方式,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根据每月考核评分中如连续二个月未达到90分的,将不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附则:《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
序号 | 任务内容 | 任务要求 | 扣分标准 |
一、响应速度 | |||
1 | 信号灯故障、配时、发电;突发事件交通 组织;对交通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紧急事件 等 | 在接到报警任务后 5 分钟内出 发,并以黄兴大道与滨湖路口为 中心的城区 10 公里范围内 30 分 钟内到达现场;10-20 公里范围 内 1 小时内到达现场;20 公里 以上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 接到报警任务后 5 分钟内未出 发,每次扣 0.5 分;未按规定时 间内到达现场的,每迟到 5 分钟 扣 1 分,不足 5 分钟按 5 分钟计 算 |
2 | 对交通安全无直接影响的非紧急事件 | 接警 48 小时内处置 | 每往后推迟一天,扣 1 分 |
3 | 配合重大活动、警保卫等交通组织 | 按照交警大队安排的时间准时 到达现场 | 每迟到 5 分钟扣 1 分,造成比较 大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
4 | 交通组织优化、交通安全隐患点治理等 | 服从交警大队安排,按规定时间 完成施工 | 不按时每次扣 1 分,不响应的每 次扣 5 分 |
5 | 待命准备 | 全天候 24 小时人员、车辆值班 制 | 无人值班每发现一次扣 1 分,值 班车辆不能使用每发现一次扣 1 分,施工安全设施无准备每发现 一次扣 1 分 |
二、工作效率 | |||
1 | 交通信号配时调时,更换灯盘等部件,停 电开始发电等 | 到达现场后 30 分钟内完成的 | 每推迟 10 分钟扣 0.5 分,不足 10 分钟按 10 分钟计算 |
2 | 交通信号灯一般线路故障排查、控制机等 故障处理 | 到达现场后 2 小时内完成的 | 每推迟 30 分钟扣 1 分,不足 30 分钟按 30 分钟计算 |
3 | 交通信号灯预埋、穿管、布线,信号灯立 杆、悬臂损坏,工程难度大,工程量多的 | 根据工程量大少确定时间,以交 警大队核实为准 | 不能按时完成,每推迟 1 天扣 1 分,扣至任务完成。 |
4 | 对交通安全无直接影响的非紧急事件处理 | 接警 48 小时内处置 | 推迟一天扣 0.5 分 |
5 | 交通组织优化、 隐患点治理勘察、设计和 施工 | 根据交警大队要求的时间完成 | 推迟一天扣 1 分,不能完成扣 10 分 |
三、安全措施 | |||
1 | 车流量大的关键路口停电维修,一般路口 停电维修超过 2 小时 | 使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不影响 车辆通行 | 未使用每次扣 1 分,造成交通堵 塞每次扣 2 分 |
2 | 占道施工 | 摆放施工警示标志,反光锥等安 全防护设施 | 未摆放每次扣 2 分,摆放不规范每次扣 1 分,拒不改进的每次扣 5 分 |
3 | 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施 工作业规范要求 | 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条的 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 缘鞋,高空作业系保险带等 | 违章作业,每发现一人一次,每 人每次扣 1 分,拒不改进扣 5 分 |
4 | 生产施工过程 | 应当按章操作 | 违章操作,每发现一次,每项扣 1 分,拒不改进扣 5 分 |
序号 | 任务内容 | 任务要求 | 扣分标准 |
四、完成质量 | |||
1 | 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各类设施 | 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 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并返工 |
2 | 重大活动交通组织 | 按照交警大队要求 |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 5 分,影响交 警队任务完成扣 10 分,甚至取 消承包资格 |
3 | 较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 不能发生较大、重大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等问题 | 发生较大问题每次扣 20 分,发 生重大问题扣 50 分 |
五、资料归档报送 | |||
1 | 工程量签证单 | 每天完成的工程量需按要求制 作打印签证单,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签证 | 不按要求制作打印签证单每次 扣 0.1 分,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签 证,每推迟 1天扣 0.1 分 |
2 | 设计图或施工方案 | 现场勘察后按交警要求按时提 供设计图或施工方案 |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每推迟 1 天 扣 0.2 分 |
3 | 资料归档及登记台账更新 | 按要求做好各类资料归档,及时 更新并登记造册 | 不按要求归档、未及时更新,每 次扣 1 分,拒不改进扣 2 分 |
4 | 其它资料报送 | 按要求报送资料 | 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每次 扣 0.2 分,每推迟 1 天扣 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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